哪些病可办理病退
1、如果劳动者患有恶性肿瘤、尿毒症、肢体瘫等11种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,在达到规定年龄(男年满50周岁、女年满45周岁)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的,可以办理病退,并按月领取养老金。
2、法律依据:
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第一条
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、群众团体的工人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应该退休:
(一)男年满六十周岁,女年满五十周岁,连续工龄满十年的。
(二)从事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,男年满五十五周岁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,连续工龄满十年的。
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。
(三)男年满五十周岁,女年满四十五周岁,连续工龄满十年,由医院证明,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。
(四)因工致残,由医院证明,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。
病退流程怎么走
1、申请病退休鉴定,由单位统一申报,并提供以下资料:经单位签字盖章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;《职工因病、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》;身份证复印件;1寸免冠近照;可采信的病史资料,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的治疗病历资料。
2、用人单位须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初审,同时将初审情况在本企业公示1周,无异议的,用人单位方可在鉴定表上签字盖章,连同职工的其它资料报送社保所在地的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。
3、申报因病退休鉴定的职工资料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审查后,由申请人缴纳两百元鉴定费,并自备相关的检查、食宿费用。
4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,由人社局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,对申请材料齐全的,出具初审意见,报复核;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,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